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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梁金、郭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金,郭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梁金,男,1966年10月20日生,布依族,住普安县。被执行人:郭锐,男,1979年4月2日生,黎族,普安县海事局工作员,住普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3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梁金申请执行郭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黔2323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锐应于2017年1月25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梁金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6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申请执行费200.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郭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郭锐注册登记有贵EE93**的中华牌汽车一辆,已依法查封,暂未扣押到案;被执行人郭锐在普安县地方海事处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已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郭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梁金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怀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