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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1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许增福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和成,许增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人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刑初168号自诉人:吕和成,男,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人:许增福,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住新乡县。自诉人吕和成以被告人许增福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自诉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吕和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硕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