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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谢富林与杨康强、柳文彩、国王宁夏电力公司隆德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富林,杨康强,柳文彩,国网宁夏电力公司隆德县供电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富林,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好水乡。委托代理人:赵志宏,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康强,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好水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柳文彩,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观庄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隆德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宁夏隆德县。负责人:张世平,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谢富林因与被申请人杨康强、柳文彩、国网宁夏电力公司隆德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4民终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富林申请再审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该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申请人什么时候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呢?申请人应当从伤残等级确定后,才知道自己享受哪些权利,被申请人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在伤残等级确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未超过诉讼时效。申请人与第一、二被申请人达成的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显失公平,向第三被申请人主张权利也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项之规定,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隆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被申请人杨康强未作答辩。被申请人柳文彩辩称:我和申请人谢富林并非雇佣关系,而是长期合伙干活。谢富林出了这样的事,我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的赔偿义务,我再没有赔偿能力了。被申请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隆德县供电公司未作答辩。经审查查明,二审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就向再审申请人送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申请人谢富林2017年1月17日才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现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的期限,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三)、(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情形,再审申请人谢富林已丧失了提起申请再审的法定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谢富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虎少军审 判 员  王世贵代理审判员  郭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