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46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盼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盼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646号之二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邓来发,董事长。被告潘盼来,男,1948年6月20出生,汉族。本院2017年7月6日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46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潘盼来所有的价值30000元财产(含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等)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