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特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孙榕花、包鹏飞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榕花,包鹏飞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特485号申请人:孙榕花,女,汉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人:包鹏飞,男,汉族,1978年5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孙榕花、申请人包鹏飞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颜燕香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孙榕花与申请人包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8月11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包鹏飞归还申请人孙榕花借款530000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归还;二、申请人孙榕花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颜燕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