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关志卫与闫玉良、吴社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志卫,闫玉良,吴社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关志卫,男,1972年7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执行人:闫玉良,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吴社卿,男,汉族,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关于关志卫申请执行闫玉良、吴社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豫0329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关志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闫玉良、吴社卿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玉良、吴社卿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存款72500元及利息、诉讼费1612.5元,执行费及因案件产生的其他费用。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