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想与纪卫忠、周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想,纪卫忠,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财保60号申请人李想,男,汉族,1988年11月29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申请人纪卫忠,男,汉族,1986年10月23日出生,住灌云县。被申请人周华,女,汉族,1987年12月26日出生,住灌云县。申请人李想与被申请人纪卫忠、周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纪卫忠、周华所有的位于灌云县城兴农路西侧与云山北路交界处阳光花园25幢3单元601室(苏20**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03284号)房屋一套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31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本人所有的苏G×××××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纪卫忠、周华所有的位于灌云县城兴农路西侧与云山北路交界处阳光花园25幢3单元601室(苏20**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03284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损毁、变卖、或作其他财产抵押担保,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二、查封申请人李想所有的苏G×××××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非经本院同意,不得为该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案件申请费33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凤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芳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