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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亚洲与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亚洲,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91民初2377号原告:卢亚洲,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军区农副业基地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9367256XW。法定代表人:陈相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育木,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卢亚洲与被告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建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卢亚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被告恒大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育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亚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商铺使用权转让款418846元,并支付违约金62826.9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受让被告位于杭州恒大建材博览中心项目交易区1C6-368号商铺使用权,转让总价为418846元。同时,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由被告对原告的商铺进行返租,被告应自2012年1月1日起向原告按年支付租金,即应于每年的1月1日起30日内支付当年租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视为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退还租金并要求被告承担商铺使用权转让总价款15%的违约金。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商铺使用权转让款,但被告拖欠原告租金已超过30日,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恒大建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是事实,但被告认为应返还的商铺使用权转让款应扣除已经使用的5年,即只应返还剩余15年的商铺使用权转让款。被告于2012年1月支付原告返租款29319.22元,于2013年1月支付原告返租款33507.68元,于2014年1月支付原告返租款37696.14元,于2015年1月27日支付原告返租款37696.14元,于2016年4月29日、2016年8月23日、2016年12月28日、2017年4月11日、2017年6月9日分别支付原告返租款4188.46元,共计20942.30元。其中仅有2016年的返租款有所拖欠,尚余4个点未付清,被告将于今年年底付清。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杭州恒大建材博览中心项目中交易区一层C区1C6-368号商铺使用权出让给原告,商铺使用权建筑面积为22.97平方米,转让总价为418846元,原告受让的商铺使用权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止。商铺使用权分20期,按年度转作租金,其余作商铺使用权费及保证金。被告预定在2012年1月1日前向原告交付商铺使用权。同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将上述商铺使用权返租给被告,返租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止,被告无需再对原告实际交付商铺使用权。返租期限内,被告以原告支付的商铺使用权总价款为基数每年按一定比例向原告支付返租费用,第一年固定回报为7%,第二年固定回报为8%,第三年固定回报为9%,第四至第八年固定回报为每年9%,超出固定回报部分按当年实际租金的1︰9分成,即被告为10%、原告为90%。返租费用一年支付一次,首次支付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起30日内,第二次支付时间为第二个年度的同一个时期,以此类推。被告逾期支付返租费用超过30日以上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退还商铺使用权,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须退还原告剩余期限内的相应商铺使用权转让价款,并按商铺使用权转让总价款的1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支付商铺使用权转让价款418846元。被告应于2016年1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2016年度的返租费用,但仅支付20942.3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卢亚洲提供的《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收款收据,被告恒大建材公司提供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支付了商铺使用权转让价款,被告应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商铺使用权返租费用。现被告逾期支付2016年度返租费用超过30日,原告有权依约定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被告按商铺使用权转让总价款的1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商铺使用权转让款418846元的诉请,因合同约定商铺使用权分20期,按年度转作租金,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恒大建材公司仅退还原告剩余期限内的相应商铺使用权转让价款,故原告仅有权要求被告恒大建材公司退还案涉合同解除后的商铺使用权转让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卢亚洲与被告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卢亚洲剩余期限内的相应商铺使用权转让价款(按合同约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2031年12月31日止);三、被告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亚洲违约金62826.90元;四、驳回原告卢亚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525元,减半收取4262.50元,由原告卢亚洲负担1400元,由被告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2862.50元。原告卢亚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吉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