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7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成都西部风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蓉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西部风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蓉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76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西部风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西路3号4栋2单元3层2号。法定代表人:何廷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冬梅,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贤,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蓉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幢1单元10层4号。法定代表人:于金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锦,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西部风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蓉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西部风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西部风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西部风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上诉人成都西部风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良谷审判员 吴 爽审判员 马 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