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1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公司与林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公司,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561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南江北路26号。负责人:陈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林琳,女。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宋涔,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林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喻 涛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