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永红与王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红,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红,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31日,住天全县。被执行人王娟,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21日,住天全县。关于刘永红与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川1825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11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娟每月支付申请人2000元,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内容履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川1825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内容履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