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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永红与王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红,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红,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31日,住天全县。被执行人王娟,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21日,住天全县。关于刘永红与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川1825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11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娟每月支付申请人2000元,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内容履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川1825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内容履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