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11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汪群与何玉马、祖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群,何玉马,祖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176号之三申请人:汪群,女,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玉马,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祖欢,女,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汪群与何玉马、祖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7)皖0202执1176号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祖欢名下皖B-×××××车辆。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祖欢名下皖B-35**8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