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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4执恢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宜丰支行、江西奋发竹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宜丰支行,江西奋发竹木业有限公司,胡检林,何益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恢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宜丰支行,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新昌西大道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8612821779。负责人陈建波,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江西奋发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城西五里牌,组织机构代码:16128592-4。被执行人胡检林,男,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何益秀,女,1965年1月4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宜丰支行与江西奋发竹木业有限公司、胡检林、何益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奋发竹木业有限公司、胡检林、何益秀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