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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余成与汪兴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成,汪兴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1054号原告:余成,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汪兴荣,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成诉被告汪兴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余成负担。审 判 长  杨志农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人民陪审员  孔令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