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余成与汪兴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成,汪兴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1054号原告:余成,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汪兴荣,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成诉被告汪兴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余成负担。审 判 长 杨志农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人民陪审员 孔令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