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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6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利嘉商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嘉商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张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261号原告:利嘉商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1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高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元威,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璇,女,1996年10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杰(被告之母),女,1960年1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芬,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利嘉商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璇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利嘉商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嘉商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利嘉商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爽书记员  刘艳玲-2--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