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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9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合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合盛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9448号原告:上海合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农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31717809D。法定代表人:彭华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民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065J。法定代表人:邓勇。原告上海合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合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合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11元(原告上海合盛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现由原告上海合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005.5元,退还原告上海合盛贸易有限公司4005.5元。审判员 汶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仲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