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5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郑超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5刑更2号罪犯郑超,男,199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中专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横峰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罪犯郑超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实行社区矫正。江西省横峰县司法局于2017年8月2日以(2017)第3号建议书向本院提起撤销容留他人吸毒罪罪犯郑超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召开听证会,横峰县司法局陈某、兰方、付炜冬,横峰县人民检察院龙某,横峰县公安局杨信江,参与了听证,通知郑超父亲郑志兵参与听证,但未到庭听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横峰县司法局提出,罪犯郑超于2017年4月10日未经允许私自外出上饶市信州区,青板司法所于2017年4月11日提请县司法局给予郑超警告处分。2017年5月29日至2017年6月2日,郑超未按规定时间报到,青板司法所又一次提请县司法局给予郑超警告处分,并对其进行了严肃教育。2017年7月20日,青板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发现平台报警郑超超出限制区域到上饶市信州区,青板司法所再次提请县司法局给予郑超警告处分。2017年7月27日,青板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郑超手机离线后,立即拨打其电话和短信、微信联系,均未联系到郑超,同时组织人员和当地村干部一起前往郑超家,询问其家人及亲戚,均未找到郑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四款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郑超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日至6日四个晚上在李某为其订的东方精品酒店客房内容留他人吸毒。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郑超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罪犯郑超实行社区矫正。2017年4月10日罪犯郑超私自外出至上饶市信州区,青板司法所于2017年4月11日提请县司法局给予郑超警告处分。2017年5月29日至2017年6月2日,郑超未按规定时间报到,青板司法所又一次提请县司法局给予郑超警告处分,并对其进行了严肃教育。2017年7月20日,青板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发现平台报警郑超超出限制区域,青板司法所再次提请县司法局给予郑超警告处分。2017年7月27日,青板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郑超手机离线后,立即拨打其电话和短信、微信联系,均未联系到郑超,同时组织人员和当地村干部一起前往郑超家,询问其父亲郑志兵,均未找到罪犯郑超。上述事实,有本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横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登记表、社区矫正宣告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警告处罚告知笔录三份、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三份、郑超越界报警轨迹情况截图、微信和通话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超在缓刑考验期间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且罪犯郑超现已中断联系,完全脱离监管,违反了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撤销本院(2017)赣1125刑初1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郑超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郑超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拘役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永红审 判 员 程粱哲人民陪审员 于贤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弯弯法律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在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四)受到司法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