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李亚芹与孙明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芹,孙明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2322号原告李亚芹,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孙明显,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李亚芹诉被告孙明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萨仁图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明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亚芹诉称,被告于2017年3月25日在我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每月600元利息,于2017年5月25日还清,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拖延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孙明显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5日,被告孙明显在原告李亚芹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利息每元月息0.02元,约定于2017年5月25日偿还欠款,被告已经偿还了两个月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一枚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亚芹与被告孙明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孙明显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每元月息0.02元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未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自认被告偿还过2个月的利息1200元,应从利息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明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李亚芹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26日起按每元月息0.02元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该收取的275元及保全费320元,由被告孙明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萨仁图雅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马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