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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5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和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和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526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和平,男,1952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上诉人陈和平因与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劳动争议纠纷,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民初40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陈和平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民初4033号民事裁定程序严重违法。2013年7月陈和平与楚天所达成合意,楚天所聘陈和平在该所(执业)从事法律工作。后楚天所按部门规定在其考评表中填写考评意见、主任签名属表意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民事法律事实,合法有效。上诉人陈和平与楚天所未形成聘用关系,故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关系,应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请求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和平的上诉理由与其向原审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理由一致,原审裁定对上诉人陈和平提起劳动争议的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已经充分阐述,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陈和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