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1924号原告李某1,男,194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李某2,男,40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万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广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