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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1924号原告李某1,男,194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李某2,男,40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万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广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