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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5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谭四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四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25刑初5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四仁,男,1956年12月26日生,汉族,神池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神池县。2007年7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河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5年6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神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12月13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被逮捕,同年5月27日因病被宁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武县看守所。宁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第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四仁、谭琴犯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6年12月27日做出(2016)晋0925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谭四仁、谭琴提起上诉。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晋09刑终12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还重审。2017年7月3日本院登记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甄卓、郝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四仁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6)晋0925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谭琴决定逮捕,至今未能抓捕归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做出(2017)晋0925刑初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人谭琴制造毒品罪一案中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四仁、谭琴目无国法,伙同他人制造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2人刑事责任。全案属于特情介入,犯意引诱,应从轻处罚,且制造毒品过程在侦查部门全程监控之下,无社会危害性,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谭四仁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该罪的,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6条。谭琴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帮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被告人谭四仁对起诉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宋永拴得知张宽(已死亡)制造毒品,宋永拴向宁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反映该情况,12月9日,民警乔装为毒品买家,宋永拴联系被告人谭四仁,谭四仁又联系张宽商议制造毒品,后因张宽要求交5万元押金,未商议成功,12月11日上午,宋永拴让谭四仁再次电话联系张宽,张宽同意在不交押金的情况下为购毒人员制造5万元土制海洛因,当日16时许,宋永拴、乔装民警、谭四仁接上张宽,谭四仁将他们带到谭琴(谭四仁之子,在逃)位于宁武县马家湾矿山救护队附近的租住的房屋内,张宽提供了制毒的黑白两色”胚子”和酸液、茶缸,宋永拴则购买了食用碱、电炉、矿泉水、电灯泡等物品,谭四仁提供引风机,后由张宽在谭琴的租住的房屋内制造土制海洛因。谭琴回到家后,在知道张宽等人制造毒品的情况下,帮忙拉了插座、与谭四仁安装了一个引风机(为了抽取制毒过程中产生的刺鼻气味),并关好大门,不定时地外出放哨,并为张宽传递盆子等制毒工具。张宽当日共制造75.81克土制海洛因,后民警将在场参与制毒的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宁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2月11日,谭四仁介绍张宽给宋永拴制造5万元的土制海洛因,后民警在谭琴的住处将制毒的张宽抓获。2、宁武县公安局现场笔录证实:2015年12月11日19时30分许,禁毒大队与刑警大队民警在宁武凤凰镇矿山救护队附近,现场抓获涉嫌制造毒品的张宽、谭四仁、宋永拴、谭琴,并在现场查获疑似毒品2卫生纸包、制造毒品的食用碱、3个不锈钢盆、1个白色铁制茶缸、2个电炉子及少半瓶酸。3、宁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12月12日,宁武县公安局从谭琴家中扣押黑色电子秤1台、银白色不锈钢盆1个、土黄色液体1瓶、白色铁制茶缸1个、白色透明酸1瓶、土黄色电炉子2个、白色食用碱17袋、银白色不锈钢盆2个、土黄色疑似毒品2包。4、宁武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我局对张宽家进行搜查,扣押并上缴宁武县工商银行宁武县公安局涉案专用账号1455660元,其中80万元没有证据证明属张宽犯罪所得,该款退还张宽家属,剩余655660元属张宽贩毒所得,现依法扣押。5、宁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2月11日,我队在宁武县凤凰镇救护队附近谭琴家中现场抓获正在制造毒品的张宽、谭四仁、谭琴,在其家中搜缴到疑似毒品2卫生纸包、塑料袋1包、娃哈哈矿泉水瓶装黄色不明液体2瓶、酸半玻璃瓶、碱面17袋、电炉子2个、不锈钢盆3个。在鉴定时疑似毒品2卫生纸包、塑料袋1包分别标号为18号、19号、20号。6、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公(忻)鉴(毒品)字(2015)185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送检的18号塑料袋包装的白纸包裹的棕色固体(净重27.10g)、19号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棕色固体(净重44.93g)、20号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棕色固体(净重3.78g)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7、2015年12月12日宁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实:今年11月30日,宋永拴举报神池的张宽制造毒品,后民警乔装成毒品买家,12月11日17时许,张宽到宁武制造毒品,我队民警全程跟踪,19时许,我队将制造毒品的张宽以及提供制毒地点的谭四仁、谭琴抓获,现场收缴土制海洛因60多克,随后又对制毒的现场进行了采集与固定。8、讯问宋永拴笔录:证实,2014年3月10日,我因贩卖毒品被判刑6个月。我的毒品是从张宽、高五手中购买的,我和谭四仁是朋友关系。2015年11月30日,谭四仁给我打电话说张宽现在做毒品要联系买家,我得知这个情况后就主动到禁毒大队反映,我想戴罪立功。后来公安机关让警察假扮买家,由我当中间人和张宽商量买5万元的土制海洛因。2015年12月9日10点左右,谭四仁打电话说他和张宽谈好了,让我和买家拿上钱过来,14时许,我和2个警察到了神池张宽家,张宽让先放3万元押金,我们不同意,11日10时许,谭四仁说他来了宁武,要和我商量做毒品的事情,我们谈好后,谭四仁就给张宽打电话,张宽同意到宁武制造毒品,并让我准备做毒品的材料,15时许,我买好材料,我和警察、谭四仁把张宽接到宁武救护队附近谭四仁儿子家中,张宽泡了1盆碱水,又烧了1锅开水,把电炉子放在灶火里,用快餐杯倒上制造毒品的”胚子”,再倒入酸,放到电炉子上加温溶解,过了半个小时,把快餐杯里的东西倒入1个不锈钢盆中,然后慢慢加入碱水,过了10分钟左右,就把固体状的土制海洛因倒在布子上,把水从布子上过滤掉,布子上只剩下土制海洛因,张宽把土制海洛因倒在卫生纸上准备晾干时,警察就里应外合控制了张宽、谭四仁、谭琴。在现场警察查获了3个包包,好像是2个卫生纸包、1个塑料袋包。张宽是1个人制造毒品,谭四仁、谭琴提供了场地和一些工具。一开始是我联系的谭四仁,因为我欠张宽的钱不方便联系,就让谭四仁联系张宽。我和谭四仁开始联系的时候就说好,制造出毒品后给他3到5克毒品。9、2016年1月11日询问赵良友、孙翼飞的笔录:证实,我们是宁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我队办理宋永拴贩毒一案,宋永拴归案后供述其曾从神池县张宽处购买过毒品,宋永拴希望戴罪立功,就来反映张宽准备到宁武县制造毒品并让其联系购买毒品的下家,我队向领导汇报后,决定由我们化装成购买毒品的下家,宋永拴作为中间人将我们引荐给张宽。2015年12月9日,宋永拴带着我们到神池县谭四仁的住处与张宽商谈购买毒品,张宽让我们押钱才给我们制造毒品,我们没同意就离开了。11日下午,宋永拴说张宽要来宁武制毒,让其联系下家,并准备碱面、不锈钢盆、矿泉水、电灯泡和1个电炉子,我们和宋永拴到了小庄村,跟着谭四仁到了救护队谭琴的家,当时谭琴不在家,我们从车上将工具拿到谭琴家,谭琴带着女儿回来后,谭四仁带来1个引风机让谭琴安好并接通,张宽说还得接1个通电的插座,谭琴就从屋外拉了1个,还拿出了电热锅,然后张宽开始制造毒品,谭琴去将大门插好,外边一有响动谭琴就去查看。张宽在制毒的过程中,谭琴就给打下手找需要的工具。毒品制造结束等待毒品晾干时,民警翻墙进入院中将家中的人员控制住带回公安局。我不清楚谭琴事先知道不,就是在制毒过程中谭琴积极配合制造毒品,没有反对的意思。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宽一共制造出70多克毒品。10、制毒工具细目照片。11、宁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证实:2015年12月12日,我队民警在讯问张宽到9时30分许,张宽不知什么原因突然倒地,后抢救无效死亡,故未在笔录上签字。12、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2007)河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7年7月20日谭四仁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6年5月11日起至2007年8月10日止)。13、神池县公安局行罚决字(2015)第000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6月12日,谭四仁因吸食毒品被神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14、神池县公安局行罚决字(2015)第0003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12月2日,谭琴因吸食毒品被神池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15、宁武县公安局行罚决字(2015)第000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12月13日,谭琴因吸食毒品被宁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16、讯问张宽笔录:证实,2015年12月初,谭四给我打电话说,有人需要些”东西”,我问他要多少,他说不清楚,等有消息告我,12月9日,谭四说有人做5万元的”东西”,我到谭四家见到是宋永拴和2个年轻人,他们想做1:1的毒品(1克制作毒品的胚子制作1克土制海洛因),我说做不出来,他们就说按1:0.9做,我让他们先押3万元,宋永拴和那2个人说不行。11日中午,谭四又打电话说不押钱,我就答应了。谭四从神池接上我到他儿子家,我就开始制毒,我先把5瓶娃哈哈矿泉水倒入不锈钢盆中,后用电磁炉把水加热,再加入7袋食用碱搅匀,放在一边降温,又用16.5克黑色制毒胚子和69克白色制毒胚子一起倒入一个白色铁制的茶缸内,再加入大约8两酸,用电磁炉加热,直到变成粘稠状物质为止,我关掉电磁炉,把不锈钢盆中的碱水加入白色铁制茶缸内的粘稠状物质中,用筷子搅拌20分钟左右,毒品飘在液体上面,再通过白布过滤后,白布上的土黄色物质就是我制作的土制海洛因。制作毒品的胚子、酸、白色铁制茶缸是我自己从神池带过来的;食用碱、不锈钢盆、电炉子是谭四和宋永拴提供的。我制作毒品时谭四、宋永拴、谭四的儿子和2个年轻男子在场,我一共制作了5万元的毒品,没有称重,大约50几克。我以前还制作过2次毒品,第1次是2014年7月用罂粟膏子做了5克土制海洛因;第2次是2015年8月在神池县狼王沟村1个废弃的石料场空房子内制作了90几克土制海洛因。1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实:张宽于2015年12月12日因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18、被告人谭四仁供述:我曾因贩卖毒品被河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我吸食毒品。2015年12月初,宋永拴电话联系我,让我帮他找个会制造毒品的人,我就给张宽打电话说有人想做些”料子”,张宽说可以。12月9日,宋永拴又电话联系我说,他想做5万元的”料子”,我和张宽说好,张宽让宋永拴去神池找他,宋永拴当时带了2个年轻男子,张宽和宋永拴商量让他先押3万元,宋永拴不同意,11日,宋永拴又打电话说不押钱能不能做毒品,张宽同意后,我就和那2名男子、宋永拴一起到神池接上张宽,去了我儿子谭琴家,张宽刚做好毒品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张宽制造毒品时,我一直在现场,我看见他把5、6瓶娃哈哈矿泉水倒入1个不锈钢盆子里加热,水沸腾后把电炉子关掉,再加入7袋食用碱搅拌均匀,把一种制作毒品的黑胚子和白胚子混合倒入1个白色的铁质茶缸中,再加入酸,然后用电炉子加热茶缸。10分钟后,把铁质茶缸内的物质倒入另一个空不锈钢盆内,再把不锈钢盆中的碱水倒入另一个盆中,形成一种表面有灰色物质的液体,再把液体倒入白色布子内包裹,把水分空干,制作出来的就是毒品”料子”,大概制出50、60克毒品。张宽把毒制出来后,我吸了几口。我向张宽买过几次毒品,我和宋永拴是朋友,我没有从中获得好处,就是宋永拴说制好后给我些毒品。我把人带到我儿子谭琴家时,我给谭琴打了个电话,他同意了,张宽制毒时,谭琴在旁边看着。19、被告人谭琴供述:我断断续续吸食毒品1个月了。2015年12月11日16时50分左右,我去东关小学门口接孩子,我爸问我在不在家,我说不在,我爸说带上几个人回你家呀,我就答应了。我接完孩子回到家,看见家中有5个人,分别是我爸、张宽、宋永拴、还有2个不认识的人。我父亲让我把带电的插座拉回家,我和我父亲安了个引风机。张宽就开始制毒,他用酸和”胚子”搅拌,下面还用电炉子加热,大约过了20几分钟,张宽把加热好的酸和”胚子”一起倒入铁盆,又加入碱水一起搅拌了10几分钟,张宽就把盆子里的混合物和部分水一起倒在1块白布上过滤,然后就剩下细面状的土制海洛因,在晾干水份的过程中,警察就将我们全部抓获,现场缴获60多克土制海洛因。我的房是租的,我当时是怕我爸受牵连就没有阻止他们制作毒品。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四仁伙同他人制造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谭四仁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制造毒品罪,应从重处罚。该案属于特情介入,犯意引诱,数量引诱,应从轻处罚,且制造毒品过程是在侦查人员全程监控下进行,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谭四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四仁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期限为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共计5个月15天。刑期为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贾胜君审判员  宗彦东审判员  田 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