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瑾与杨娅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瑾,杨娅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237号原告:张瑾,女,1966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住芮城县XX镇XX街XX号,芮城县XX镇政府,干部。被告:杨娅乔,女,1992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芮城县XX路XX巷XX号,芮城县XX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瑾与被告杨娅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要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亚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