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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瑾与杨娅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瑾,杨娅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237号原告:张瑾,女,1966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住芮城县XX镇XX街XX号,芮城县XX镇政府,干部。被告:杨娅乔,女,1992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芮城县XX路XX巷XX号,芮城县XX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瑾与被告杨娅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要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亚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