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4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晓明、肖焕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晓明,肖焕林,王来安,张立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203号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2幢302室。法定代表人:高家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璐、林东辉,公司员工。被告:陈晓明,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肖焕林,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王来安,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张立国,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腾铭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明、肖焕林、王来安、张立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还清代偿款项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瑞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