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6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国盛、汪启帆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盛,汪启帆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111号申请人:徐国盛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永,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汪启帆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申请人徐国盛与被申请人汪启帆及被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汪启帆所有的位于东丽区××科城××湖××号房屋登记档案(查封限额50000元)。查封期限自2017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贵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璐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