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申请执行四川隆鑫祥商贸有限公司、朱玉琼、胡玉明、姚绍勇、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四川隆鑫祥商贸有限公司,朱玉琼,胡玉明,姚绍勇,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保2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76号综合楼2-4层。组织机构代码:67140513-X。负责人:王中儒,行长。被执行人:四川隆鑫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商贸小区C块。组织机构代码:59045562-9。法定代表人:朱玉琼,董事长。被执行人:朱玉琼,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胡玉明,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24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姚绍勇,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2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游仙路192号。组织机构代码:75662178-X。法定代表人:姚绍勇,董事长。被执行人: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北段497号。组织机构代码:06645177-5。法定代表人:姚绍勇,董事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申请执行四川隆鑫祥商贸有限公司、朱玉琼、胡玉明、姚绍勇、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花果山302线北侧的三宗土地使用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三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花果山302线北侧三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银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