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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5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文祥与陶锡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祥,陶锡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847号原告:张文祥,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陶锡冬,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原告张文祥与被告陶锡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原告在本院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