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5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文祥与陶锡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祥,陶锡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847号原告:张文祥,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陶锡冬,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原告张文祥与被告陶锡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原告在本院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