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恢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高同和、王进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同和,王进明,王双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360号申请执行人高同和,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王进明,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王双兵,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8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亚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