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岳阳市岳阳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XX、胡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XX,胡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992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兰竹路13号杏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602MBOU59667F。法定代表人杨晓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章方伟,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胥家桥村,身份证号码:4306021********。被执行人胡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胥家桥村,身份证号码:42022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XX、胡XX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XX、胡X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XX、胡XX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