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执恢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江西小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红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小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红敏,刘海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恢62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小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红,董事长。被执行人温红敏,男,1974年7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刘海花,女,1987年12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住南康区,本院在执行江西小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温红敏、刘海花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海花所有的赣B×××××奇瑞小轿车,现因被执行人温红敏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海花所有的赣B×××××奇瑞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园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