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189号申请人吴某某,男性,1991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某某,女性,1988年10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吴某某与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927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何忠雪执行员 马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