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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谭伟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伟军,张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589号申请执行人:谭伟军,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被执行人:张岩,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伟军与被执行人张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商)初字第15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伟军于2017年4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车辆两部,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岩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谭伟军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岩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