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家有与张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家有,张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4民初1310号原告:程家有,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培仁,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明,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原告程家有为与被告张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20000元,并从2009年2月16日起按2%月利率至本案终结支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张建明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委托代理人汪培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2月15日被告张建明因开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程家有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利率按银行或信用社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然2010年起被告因债务问题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家有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09年2月16日起计付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张建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佳人民陪审员 张思鸿人民陪审员 姜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