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汲国增与段志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汲国增,段志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2385号原告:汲国增,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秋岭,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芬,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志平,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敏,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汲国增与被告段志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汲国增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汲国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汲国增撤诉。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计5600元,由原告汲国增负担。审判员 李海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