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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刘由斌、赣县蓝梦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由斌,赣县蓝梦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刘由斌,男,197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被执行人赣县蓝梦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赣新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张红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由斌与被执行人赣县蓝梦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赣县蓝梦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刘由斌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的规定,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721执188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