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2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231欧效君与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效君,徐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231号原告:欧效君,男,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徐鑫,男,198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欧效君与被告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欧效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效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欧效君负担。审 判 长  裴 培人民陪审员  刘福明人民陪审员  冒有江二○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浩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