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231欧效君与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效君,徐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231号原告:欧效君,男,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徐鑫,男,198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欧效君与被告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欧效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效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欧效君负担。审 判 长 裴 培人民陪审员 刘福明人民陪审员 冒有江二○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浩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