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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杰民与张志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民,张志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2512号原告:李杰民,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张志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民诉被告张志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李杰民负担。审判员  薛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