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光明、许文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明,许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陈光明,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许文强,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职工,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陈光明与许文强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许文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按本院(2016)皖042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以下义务:给付陈光明借款本金9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1281元。但被执行人许文强一直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文强下落不明,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光明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欣审判员 吴长娥审判员 姚家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