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忠友与被申请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王明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忠友,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明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763号申请人:崔忠友。被申请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小春坝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明福。被申请人:王明福。申请人崔忠友与被申请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王明福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崔忠友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王明福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崔忠友提供其所有的川BAM5**轿车、川B768**轿车及位于平武县龙安镇文化路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权证县建设局字第1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平武国用(2005)字第112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忠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崔忠友所有的川BAM5**轿车、川B768**轿车,及其所有的位于平武县龙安镇文化路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权证县建设局字第1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平武国用(2005)字第112号)后,对被申请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王明福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以查封、扣押、冻结。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 林法官助理 X X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小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