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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4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贾兴东诉陈一飞、闫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兴东,陈一飞,闫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4民初175号原告:贾兴东,男,汉族,1967年10月22日出生,山西省繁峙县人。被告:陈一飞,男,汉族,45岁左右,山西省繁峙县水利局职工。被告:闫小红,女,汉族,40岁左右,山西省繁峙县水利局职工。原告贾兴东诉被告陈一飞、闫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贾兴东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起诉错误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兴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计81.5元,由原告贾兴东负担。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韩永瑞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