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4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与邹炜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邹炜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078号原告: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路150号城市溪地。法定代表人:罗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杰,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胜,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炜琳,男,1977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告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炜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