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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4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康慧云与厦门市盈拓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慧云,厦门市盈拓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4551号原告:康慧云,女,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阳敢、冯弋恬,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盈拓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8、1000号801室。法定代表人:王惠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兴,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康慧云与被告厦门市盈拓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康慧云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康慧云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慧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康慧云负担。审 判 员 胡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幼美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