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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国瑞与李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瑞,李新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544号原告:范国瑞,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李新慧,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国瑞与被告李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范国瑞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国瑞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免收。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