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国瑞与李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瑞,李新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544号原告:范国瑞,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李新慧,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国瑞与被告李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范国瑞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国瑞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免收。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