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1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文安县鹏达板厂、葛云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鹏达板厂,葛云生,杜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安县鹏达板厂。负责人:黄景瑞,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文安县。被执行人:葛云生,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杜丽红,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普兰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安县鹏达板厂与被执行人葛云生、杜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宅华审判员 马銮阁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