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3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2017执1245号沂水县富官庄镇诉山东亿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水县富官庄镇人民政府,山东亿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3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沂水县富官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孟凡楼,该镇镇长。被执行人山东亿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安,系该公司经理。地址:沂水县庐山化工园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己审结。该案(2017)鲁1323民初1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1858905.71元,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323民初12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该重新立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训旺审判员 王延国审判员 陈维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