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8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崔伟与王金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伟,王金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8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伟,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华,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上诉人崔伟因与被上诉人王金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7766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伟表示自愿撤回上诉,服从一审判决,并于2017年8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崔伟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崔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崔伟负担120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 松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刘慧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增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