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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宾业贵、广西灏银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业贵,广西灏银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3095号申请执行人宾业贵,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广西灏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70-1号怡景公寓2号楼7层602号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民终4268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灏银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广西灏银投资有限公司相当于150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广西灏银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 阳 鹏 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