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曾良富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良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4009号原告:曾良富,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屏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碧成,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510975222。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商贸路紫荆花园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78379114M。。法定代理人:谢兴宇,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伦武,四川霆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710824748。原告曾良富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曾良富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良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良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7.00元,减半收取为718.50元,由原告曾良富负担。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利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