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4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聪明、张范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聪明,张范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4225号申请人:王聪明,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申请人:张范原,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王聪明与张范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址在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福埔工业综合开发区华泰国际新城八期78幢602房产进行查封(金额以60000元为限),并由王思宗提供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范原名下址在晋江市福埔工业综合开发区华泰国际新城八期78幢602房产(金额以60000元为限),期限至2020年8月13日。二、查封王思宗名下址在石狮市产(金额以60000元为限),期限至2020年8月13日。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王聪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绍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