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超、蒋建与宿迁淮海建材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蒋建,宿迁淮海建材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929号申请执行人:刘超,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申请执行人:蒋建,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宿迁淮海建材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发展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韩青,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蒋建、刘超与宿迁淮海建材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人的申请标的未获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