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长春金鹰智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金鹰智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金鹰智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德龙,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蕴慧,长春金鹰智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福连,职务董事长。长春金鹰智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28.6万元,案件受理费31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再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文和 关注公众号“”